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985号原告李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
李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985号原告李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