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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065号

董某某与杭州市××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杭州市××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065号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甲。

被告:杭州市××司。

法定代表人: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杭州市××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市××司的存款人民币20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市××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焰

审 判 员  杨闽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