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安汉民初字第01130号原告黄小龙,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回族,河南省修武县人,住河南省修武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秦开波,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燕英,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回族,河南省修武县人,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原告黄燕青,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回族,河南省修武县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黄燕芳,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回族,河南省修武县人,住河南省修武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黄小龙,系原告之兄。被告李桂英,女,1948年2月1日出生,回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陈黎明,汉滨区恒口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龙、黄燕青、黄燕英、黄燕芳与被告李桂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追加的当事人黄梅在香港,通信不便,加之本案涉及财产部分在河南新乡、郑州等地,需要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郭小军
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
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