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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275号

胡之敏与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胡之敏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之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之敏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

审判员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何 琼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