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99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委托代理人刘佳武。委托代理人潘友才。被告周帮辉。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诉被告周帮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帮辉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负担。
审 判 长 许丹红
审 判 员 茹卫泽
代理
审判员 沈国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