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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柘法行执字第2号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任浩杰、张海真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任浩杰,张海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柘法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全华,系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任浩杰,男,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张海真,女,住柘城县。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执行的柘人口计生征字(2010)11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宋 静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孙彦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莹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