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耿某,女。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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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耿某,女。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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