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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仙法执字第12号

郑超英与徐仁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超英,徐仁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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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仙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郑超英(又名郑小江),农民。被执行人徐仁官,农民。申请执行人郑超英与被执行人徐仁官为债务纠纷一案,经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仁官在中国建设银行62×××88帐户内的全部存款至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戴天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