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宁建社。
委托代理人:丁鸿姣。
被告:浙江环艺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文娟。
委托代理人:吴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建社诉被告浙江环艺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建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批准缓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宁建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勇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