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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刑终字第229号

朱学勇聚众斗殴罪,宫大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大路,朱学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刑终字第229号原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宫大路。因本案于201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学勇。因本案于201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学勇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宫大路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嘉桐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学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宫大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宫大路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大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宫大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宫大路撤回上诉。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国林

审判员  袁敏玮

审判员  胡永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