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28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鼎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荣祖,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鼎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汉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鼎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给付购房款及损失费245040元、本案执行费3576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武汉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资金24861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
审判长 邓 军
审判员 王瑞生
审判员 陶玉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