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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烟牟指执字第46-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龙口市银河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龙口啤酒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龙口市银河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龙口啤酒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烟牟指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被执行人龙口市银河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龙口啤酒厂。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龙口啤酒厂所有的位于龙口市北马镇房产一宗(房产证:龙北镇字第××号、龙北集(98)字第018号),现房产已被拍卖,需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龙口啤酒厂所有的位于龙口市北马镇房产一宗(房产证:龙北镇字第××号、龙北集(98)字第01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世   东

审判员 曲玉波

审判员隋卫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牟   永   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