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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汉执字第440-1号

王朝宏与肖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朝宏,肖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汉执字第440-1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宏,男,汉族,1952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肖德平,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康市旬阳县关口镇。王朝宏诉肖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安汉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肖德平偿还给王朝宏借款本息890000元,诉讼费635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同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无现金给付,本院以(2010)安汉执字第4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肖德平在银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待旬阳县蜀河电站指挥部将肖德平房屋维护工程款支付到位后偿还王朝宏借款。另外,肖德平还以其旬阳县关口工贸有限公司在旬阳县城关镇河湾村的9.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逾期未能履行的,权利人可按原调解书另行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安汉执字第4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发波

审判员  赵福林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