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963号
原告:孙跃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宝德、林福根。
被告: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拿单。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跃进诉被告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跃进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跃进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跃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4805元,由原告孙跃进负担。
审 判 员 傅志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肫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