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杨文宣,无业。委托代理人崔贵山,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江淼,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61号B座406号。法定代表人邱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静江,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宣与被告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宣于2010年11月12日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宣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38元,本院退付原告538元。
审判长 韩 磊
审判员 朱建海
审判员 罗亚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柴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