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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483号

耿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耿某,女。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