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0.11.1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767号
申请执行人:周晓飞。
被执行人:方德水。申请执行人周晓飞与被执行人方德水离婚纠纷一案,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制作的(2010)温龙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76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0年11月12日止,被执行人方德水尚欠申请人5万元,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建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王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