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4721号原告朱焕葆。委托代理人李淼,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雯倩,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西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80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受理的原告朱焕葆诉被告陕西西部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10年11月12日原告朱焕葆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焕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