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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漯立民申字第12号

申请再审人杨凯因与被申请人黄爱民、临颍县凯达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06-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凯,黄爱民,临颍县凯达童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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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漯立民申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杨凯,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邹志超,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黄爱民,男,44岁,汉族,住临颍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临颍县凯达童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经理。申请再审人杨凯因与被申请人黄爱民、临颍县凯达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再审人杨凯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凯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昝玉成

审判员 权青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