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漯立民申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杨凯,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邹志超,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黄爱民,男,44岁,汉族,住临颍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临颍县凯达童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经理。申请再审人杨凯因与被申请人黄爱民、临颍县凯达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再审人杨凯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凯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昝玉成
审判员 权青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