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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民初字第509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汤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商民初字第509号 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女,1979年11月生。 被告汤某某,男,1972年9月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照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某因其下落不明,住所不详,本院公告期间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同居生活。1999年11月经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不甚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加之被告经常在外吃喝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问,原告一人带着孩子洗衣做饭,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尤其在2009年5月7日夜,被告与他人赌博,我忍无可忍,掀翻麻将桌,被告用椅子把原告右眼砸伤,被缝了五针,但被告依然不管不问,之后不久,原告外出打工,分居生活至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汤某某公告期间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8月双方同居生活,1999年11月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9月,原告生育一男孩汤XX。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即同居生活,双方缺乏一定的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等诸多原因,遇事双方不能相互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矛盾日渐加深。现原、被告各自在外地打工,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即同居生活,双方缺乏一定的了解。婚后由于性格不合,遇事不能相互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分居生活。但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原、被告提供再次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承 友

审 判 员   余 小 舟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

书记员   杨 泽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