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淦洪亮。被告邵联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淦洪亮与被告邵联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淦洪亮撤回对被告邵联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黄其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