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荣民初字第631号

商本状与许新洲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本状,许新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荣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商本状,居民。被告许新洲,居民。

原告商本状与被告许新洲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本状诉称,被告系我雇佣的货车司机。2008年6月28日,被告在出车途中严重失职,致货车自行侧翻。该事故经交通警察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对其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许新洲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许新洲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许新洲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本状的起诉。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商本状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