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负责人张琦,行长。被执行人蔡灼成,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09)汉民二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4278.25元及利息、诉讼费1116元、执行费11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汉民二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余文庆
审判员 周玉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中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