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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189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蔡灼成金融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蔡灼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负责人张琦,行长。被执行人蔡灼成,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09)汉民二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4278.25元及利息、诉讼费1116元、执行费11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汉民二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余文庆

审判员 周玉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中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