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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05086号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XX、张忠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XX,张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086号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新桥民益路26号。委托代理人杨蓬伟,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张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XX、张忠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74元,由原告承担1774元。

审判员  柏小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