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1279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蔡永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商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蔡永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永江所有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新江新村10幢501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33.43平方米,详见绍兴业评(2010)第574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亚伟
审 判 员 周 虎
代理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