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1009号
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56号。
法定代理人:刘勤社,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昭,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萌萌,男,陕西省人民医院人事处干事。
被告:韩琳,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伍凯,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与被告韩琳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给原告陕西省人民医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