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牛民初字第4513号原告XX润。被告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元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之规定,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何奇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南 微信公众号“”
XX润与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牛民初字第4513号原告XX润。被告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元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之规定,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何奇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