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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牛民初字第4513号

XX润与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润,马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牛民初字第4513号原告XX润。被告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元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之规定,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何奇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