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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荣民初字第576号

乔明启、贾善云、乔家露与张少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乔明启,贾善云,乔家露,张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荣民初字第576号原告乔明启,居民。原告贾善云,居民。原告乔家露,居民。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陟,河南省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少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少华,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明启、贾善云、乔家露与被告张少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明启、贾善云、乔家露诉称,我们系乔保山之父母及女儿。2009年5月17日,乔保山经石岛宝地劳务中介所介绍,到被告经营的鲁荣渔2199号渔船工作。在出海作业过程中,乔保山不慎落入海中,获救后由被告于同年5月18日送回石岛宝地劳务中介所。后乔保山倒地死亡。被告将乔保山送回时未对其伤情进行诊断治疗,导致乔保山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我们多次向被告索要赔偿款无果,遂成诉。

本院认为,被告并非鲁荣渔2199号渔船船主,也非该船的实际经营业主,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明启、贾善云、乔家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