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833号申请执行人童秋侠、孟旭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平原长期不在家居住,且家中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8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1750元)。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