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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初字第1952号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北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王某,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海忠。被告赵某,唐山市第二十七中学退休教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1980年原被告婚生一子赵鑫,现年31岁。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原被告经常生气打架,并且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只能勉强过夫妻生活,自1987年被告已彻底不能和原告过夫妻生活,被告病情经多家医院治疗未能治愈。同时被告与其女儿经常欺负原告,原告无法正常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原告诉称被告脾气暴躁、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这些根本不存在,邻居们都知道被告脾气好,从不打人骂人。原告称被告经多家医院治疗,勉强过夫妻生活,实际被告一家医院也没去过,反倒被告陪原告去过两次医院。原被告感情未破裂,在原告去北京的几次,都是被告到车站接送,就连一起晨练的老头都说原被告双方感情真好。再者,原被告的儿子好不容易博士毕业,今年1月4日才上班,这个家刚好起来,被告不想把这个家拆了,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80年11月4日婚生一子赵鑫。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家庭和睦,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6月3日原告搬出与被告分居。

原告于2010年6月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书证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尊重长期以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本着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原则和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虽然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如果双方能相互包容,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破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颖

代理

审判员  郑立臣

代理

审判员  孟雅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