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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0709-1号

安秀菊与许卫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709-1号申请执行人安秀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712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卫强现无具体下落,家中亦无可执行之财产,除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10000元保险赔偿金外,下余案件款47128.40元未偿付,经申请执行人安秀菊同意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7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47128.40元)。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