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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975号

唐山市合隆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盛达钢铁有限公司、徐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市合隆混泥土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盛达钢铁有限公司,徐长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975号原告唐山市合隆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果园乡马驹桥村北。法定代表人郭满兴,董事长。被告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盛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东马庄村东2公里。法定代表人魏占华,总经理。被告徐长生,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18小区309楼1门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合隆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盛达钢铁有限公司、徐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合隆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合隆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刘挺进

审判员  王伯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