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权波。被执行人权斌峰。权波与权斌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权波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162.93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离家行踪不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长执字第1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尚军执行员 杨民利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