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周斌,无业。被告韩根生,约40岁,陕西才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斌诉被告韩根生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2日以被告地址不在灞桥区,不属灞桥区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受理费25元,下余诉讼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