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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执字第00184号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永民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永寿县常宁镇。被执行人范某某,女,住址、身份同原告。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永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

一、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被告范某某表示同意。

二、、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被告范某某表示同意。

二、原告自愿抚养女孩,抚养费自负,被告要求不定期探视孩子,双方均表示同意。

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永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左 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