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锦琦。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锦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爱珍。
上诉人葛锦琦、XXX因与被上诉人朱锦榜、任爱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