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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829号

朱锦榜、任爱珍与葛锦琦、XXX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葛锦琦,XXX,朱锦榜,任爱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锦琦。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锦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爱珍。

上诉人葛锦琦、XXX因与被上诉人朱锦榜、任爱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