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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知初字第363号

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国语网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国语网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知初字第363号原告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怡青。委托代理人刑培红、章剑锋。被告杭州国语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高。

原告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国语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拥有影视作品《铁齿铜牙纪晓岚第四部》的全国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所有的国语网吧内网,即“http://192.168.0.199/”上,向公众提供该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200元(庭审中,原告将对合理开支的诉请减少为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1、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系复印件)。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制作中心、北京亚环影音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公司著作权证明书。证明原告依法取得了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制作中心、北京亚环影音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3、(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476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4、公证费发票。5、律师费发票。证据4、5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公证费400元、律师费600元。6、《铁齿铜牙纪晓岚第四部》DVD碟片。证明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均予以认定。其中证据1虽系复印件,但其记载内容可与证据6相互印证,真实性可以确认,故本院亦予以认定。其中的证据4、5,即公证费发票和律师费发票显示的金额系多个诉讼的支出,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400元、律师费600元,对该两项支出,本院将综合案情酌情对其合理范围内的数额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电视剧《铁齿铜牙纪晓岚第四部》DVD碟片当庭播放片尾显示出品单位为: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制作中心、北京亚环影音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9年7月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广剧)剧审字(2009)第023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上载明:剧目名称《铁齿铜牙纪晓岚(4)》,制作机构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制作中心,合作机构北京亚环影音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度46分钟/集×42集。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制作中心、北京亚环影音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公司著作权证明书,授予原告对电视剧《铁齿铜牙纪晓岚4》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和可再转让性(包括部分以及全部的权利转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0年5月18日,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两名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指派的章剑锋一起来到位于杭州市西溪路836号的国语网吧,章剑锋使用公证员随机指定的网吧电脑进行如下操作:进行清洁性检查,在www.ip168.com网站查询IP地址192.168.0.199,查询结果为“本站主数据:本地局域网,参考数据一:本地局域网,参考数据二: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点击电脑桌面上的“星线空间”图标,进入http://192.168.0.199/页面,显示“高清”、“电影”、“电视剧”、“动漫”以及影片搜索栏等,在搜索栏内输入“铁齿铜牙纪晓岚”进行搜索,结果显示“铁齿铜牙纪晓岚Ⅳ,类型:电视剧,导演张国立,演员张国立、XX、张铁林,上映时间2009,更新时间2009年9月7日”;点击“立即播放”,出现播放页面及播放列表,点击其中的“020”、“042”,均出现播放画面。操作人员随机截屏播放画面,公证员将上述截屏文件复制到自己随身携带的空白U盘,带至公证处进行打印。2010年6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4761号公证书。另查明,上述国语网吧由被告经营,注册资本为30万元。原告为本案提交的公证费发票显示金额为14400元,律师费发票显示金额为8000元,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400元、律师费6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电视剧的署名、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记载,涉案电视剧的原始著作权人为三家出品单位: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制作中心、北京亚环影音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上述三家出品单位的授权,原告取得了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对相关网页保全证据的公证内容,涉案电视剧在http://192.168.0.199/页面上播放,经查询IP地址192.168.0.199的地理位置,确认是在被告网吧的内部局域网上。被告作为专业的网吧经营者,在其网吧内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上网服务并由此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将涉案电视剧在其网吧的内部局域网上传播属于对涉案电视剧进行商业性使用。因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涉案电视剧在其网吧的内部局域网上传播,向使用其网吧电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点播服务,其行为直接侵犯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片长、集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上映时间和在被告网吧的上传时间,被告的注册资本、一般网吧的收费情况,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并对原告为本案在合理范围内支出的公证费和律师费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杭州国语网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国语网吧局域网上传播涉案影视作品《铁齿铜牙纪晓岚第四部》。

二、杭州国语网吧有限公司赔偿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杭州国语网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0元,杭州国语网吧有限公司负担30元;其中杭州国语网吧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XX飞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