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704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龙耀包装设备材料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路六号(卞家村拔丝厂)。法定代表人陶选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金,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38号。法定代表人肖勇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建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云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龙耀包装设备材料厂与被告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龙耀包装设备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40元。
审判员 柏小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