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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786号

原告马瑞金与被告王宝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马瑞金,王宝年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786号

原告:马瑞金,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阿科博商贸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董春红,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年,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旅游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冯大祥,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瑞金诉被告王宝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由:合伙协议纠纷2008年6月底,原被告以西安市园林绿化总公司的名义承揽了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文艺路泰华世纪新城景观绿化工程(简称泰华工程)。2008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约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各占50%”。2008年11月25日,泰华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施工期间及交工后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将工程款汇入西安园林绿化总公司的账户,西安园林绿化总公司又将该笔工程款汇入被告妻子的账户。工程结束后,原告找被告核算合伙收益,2010年6月原被告在律师的主持下对工程进行核算,该工程利润约为2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半收益,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合伙收益10万元。庭审中,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45000元合伙收益款,原告亦表示同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十日内,由被告王宝年一次性支付原告马瑞金合伙收益款45000;

二、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此款原告已经预付,本调解生效后由被告王宝年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马瑞金)。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范合瑞

代理

审判员  杨迎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