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047号
原告: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惠通路60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育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庆红,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