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保字第129号
申请人:史常云,退休职工。
被
申请人:象山东方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水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傅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史常云与被申请人象山东方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因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象山东方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局留存的执行款3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企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预留被申请人象山东方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局留存的执行款3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黄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