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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仪民初字第1858号

高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1858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大柏树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1324197711241303。

被告:吴某,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永乐镇新圣街,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1324197707210678。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全明

人民陪审员  饶正良

人民陪审员  李华中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