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1858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大柏树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1324197711241303。
被告:吴某,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永乐镇新圣街,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1324197707210678。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全明
人民陪审员 饶正良
人民陪审员 李华中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