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雅兰寝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南路248号。法定代表人韩玲,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科技产业园6号西沣公路北段1号。法定代表人赵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雅兰寝饰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尚未受偿的金额为89491元。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执字第73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查永谦执行员 杨晓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