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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3052-1号

季纯芳、姜光辉等与巴云明、钱修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季纯芳,姜光辉,范世珍,姜光琴,姜光亚,巴云明,钱修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固始县通茂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3052-1号

原告:季纯芳,女,1953年5月1日生,汉族,失地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系受害人姜祥贵之妻。

原告:姜光辉,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失地农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姜祥贵之子。

原告:范世珍,女,192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失地农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姜祥贵之母。

原告:姜光琴,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系受害人姜祥贵之女。

原告:姜光亚,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受害人姜祥贵之女。

被告:巴云明,男,40岁,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钱修生,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上海铁路修理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黄河路四段中州路69号。负责人王向阳,经理。

被告:固始县通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城关中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泽塑,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深路北段。

负责人:彭永恒,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季纯芳、姜光辉、范世珍、姜光琴、姜光亚与被告巴云明、钱修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固始县通茂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其他被告之间即使存在法律关系也是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与其是侵权关系,其完全是因为保险合同关系而被迫介入诉讼的,不应将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五原告分别是受害人姜祥贵的母亲和妻儿女。2010年8月8日,受害人姜祥贵乘坐儿子姜光辉驾驶被告固始县通茂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S×××××(豫S×××××)号重型兰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从江苏无锡去武汉。次日1时30分许,姜光辉驾车辆在沪陕高速公路上由东向西行驶,途径588公里+300米处,未能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行车道上追尾撞上前方尾部反光标识不合安全要求的由王西亮驾驶的为被告巴云明所有的豫P×××××(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尾部后又撞上道路中央隔离带护栏,造成豫S×××××号重型半挂车上乘车人姜祥贵从车里摔到路面上,被车碰撞而当场死亡,姜光辉及车上另一乘车人姜苏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2010年9月8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作出合公交(高二)认字[2010]第P2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姜光辉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西亮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姜祥贵、姜苏两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查明,豫P×××××(豫P×××××)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系肇事豫P×××××(豫P×××××)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原告起诉的案由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系本案当然被告,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项 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