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4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天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秦荔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书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秦荔商贸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秦荔商贸公司未完全履行判决书全部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西安秦荔商贸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自强东路64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1100110015Ⅱ-71-1-107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