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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执民字第1931、194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与刘丽芬、陶国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刘丽芬,陶国华,绍兴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1931、19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负责人周才成。被执行人刘丽芬。被执行人陶国华。被执行人绍兴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丽芬所有的位于绍兴县柯桥华宇天庭2幢1单元2002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262.73平方米,详见绍中兴评(2010)508号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亚伟

审 判 员  周 虎

代理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卿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