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474号
原告:翁国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伟。
被告:王祥春。
被告:戴云秋。
被告:鸿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祥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国栋与被告王祥春、戴云秋、鸿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国栋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连永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