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1057号申请执行人宋宗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63961元及加倍支付该款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其资产已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该案正在处理之中,现无可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10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263961元及加倍支付该款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