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226号
原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宾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宾舍村。
负责人:赵会仙,主任。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美红。
被告:詹春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宾舍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詹春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春风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宾舍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詹春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交纳39元,由原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宾舍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桑伟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茹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