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耀翔。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
负责人:应加强。
上诉人叶耀翔与被上诉人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北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告所在地在金华市金东区,按照民诉法规定,要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租赁的房屋在婺城区辖区内,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圣香
审 判 员 刘建国
审 判 员 丁予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朱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